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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56号)

时间:2024-10-11 23:49:57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晋建市规字〔2024〕15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效能,规范企业资质管理行为,我厅结合试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开展情况,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系统(以下简称“资质动态预警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

  (一)资质动态预警范围和标准

  资质动态预警系统对注册地在我省的建设工程企业,对照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标准要求自动比对企业现有资质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符合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专业种类以及社保缴纳等内容,经比对发现企业资质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动态预警系统自动标记“黄、红牌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二)资质预警信息标记规则及整改要求

  “黄、红牌预警”信息标记采取系统自动比对标记和人工标记两种形式。自动比对标记原则上采取月度更新的形式,通过资质动态预警系统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督促企业整改。人工标记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资质进行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事中事后监管、信访投诉举报等情况中发现企业资质异常的,在系统标记后督促企业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系统自动比对标记

  (1)“黄牌预警”信息标记

  企业现有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经资质动态预警系统比对不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进行“黄牌预警”信息标记。

  (2)“红牌预警”信息标记

  企业现有资质连续两个月被“黄牌预警”信息标记后仍未取消预警标记的,转为“红牌预警”信息标记。

  2.人工标记

  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对本地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资质动态预警系统进行人工标记。

  二、加强企业资质相关人员审核管理

  (一)资质相关人员信息登记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应及时登陆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系统提示对其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可在平台首页下载系统操作手册,我厅将根据资质管理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以及资质动态预警系统完善情况不定期对系统操作手册进行更新。

  已有资质的企业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信息登记,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的企业应在资质申报前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工作,上述信息需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建部门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二)资质相关人员信息审核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已有资质的企业提交的企业、人员信息审核工作。核对企业所填人员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为企业在册在岗正式人员,对企业提交的非注册执业人员从事专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对人员信息在不同单位频繁变更登记情形的要加大审查核查力度。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质人员信息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应告知企业不通过原因。

  三、强化企业资质预警信息应用

  “黄、红牌预警”信息是企业资质管理的“报警器”,也是企业接受社会监督的“公示牌”,还是服务建设单位的“信息窗”。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我厅将会通过资质动态预警系统提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处置。企业应定期登录资质动态预警系统查看“黄、红牌预警”信息预警,及时做好资质相应整改。“黄、红牌预警”信息包括“应当”和“建议”两种应用场景。

  (一)“应当”应用场景

  1.我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对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不予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2.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已承揽的省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相关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3.企业存在的预警信息同步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共享至信用中国(山西)等信用信息平台。

  (二)“建议”应用场景

  1.我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的企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相关活动中,建议对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申报材料加大审查力度;

  2.我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评选年度“上市后备层企业”和“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时,建议慎重考虑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企业的参评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信息数据审核质量

  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审核工作,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对半年内变更超过两次的人员(审核时以信息平台变更记录为准)以及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发现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二)强化信息数据留档留痕

  资质动态预警系统相关预警信息不得擅自变更,人工标记的数据将全程留痕。信息平台登录全部采用人脸识别认证,并在关键步骤对登录的IP地址、MAC地址进行系统留档,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三)加强检查监督力度

  我厅将适时对各市住建部门资质动态预警系统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工作人员在人员信息审核工作中存在不认真核查材料、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肃追究其审核责任;对未按要求履行监管处置职责的,将加大监督力度,并纳入省级重点检查范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按照本通知实施。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3〕7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9日

  (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


原文链接:https://zjt.shanxi.gov.cn/zwgk/tfwj/202410/t20241009_96696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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